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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狀
上诉人:汪东升 男 汉族 浮梁县瑶里镇高岭村人 电话15026895068
被上诉人: 景德镇市浮梁县瑶里镇人民政府 地址: 浮梁县瑶里镇寺前村
被上诉人: 景德镇市浮梁县人民政府 地址: 浮梁县朝阳中大道45号
诉讼请求
一、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7)赣0203赔初4号
二、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赣0203行初67号
三、撤销浮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浮府复决子[2017]2号。
四、撤销被告浮梁县城管大队瑶里中队2017年5月15日 作出的浮瑶字〔2017〕02号《限期责令拆除(整改)违法(章)通知单》。撤销被告浮梁县城管大队瑶里中队 2017年5月15日 作出〔2017〕0001005号《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单》。
五、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行为,经济赔偿2万元,精神赔偿66元(民心顺,才国泰民安)
上诉理由
珠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服。上诉人认为瑶里城管2017年5月15日《通知单》白纸黑字盖公章,2017年5月26日违反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的事实已发生,具有可诉性。
珠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不服。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有图有文字,瑶里镇政府微信新闻都已公布,被告代理人也在庭审时也承认拆除行为。珠山区人民法院没有依职权勘验现场,做出的判决不公平、公正。
具体理由如下:
上诉人是高岭村民,住房符合国家一户一宅的政策和相关法律,受法律保护。2012年上诉人申请拆危房在原址重建,村委会已确认盖章。开工当天,邀请高岭村支书、瑶里镇规划办、土地办等干部到现场指导工作,2015年例为“危房改造”的农户。符合《城乡规划法》第41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9条,应及时发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60条第三款“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本村人吴振华同时上交建房申请书都已批复)。上诉人的危房是清朝道光年间时建造,历时三个朝代,是合法合规的宅基地。瑶里镇规划办需要尊重历史和事实,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上诉人针对瑶里镇城管中队《限期责令拆除(整改)违法(章)通知单》中执法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43条和5月26日强拆行为结果,提出执法主体不对,引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强拆行为陈述理由和法律依据,详情请看起诉状和补充材料和证据、照片。
上诉人依法有起诉和赔偿的权力:
一、城管部分拆除的房子是上诉人幸苦打工的钱盖的,是直接利益关系人,是土生土长的高岭村村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瑶里城管中队制作的《限期责令拆除(整改)违法(章)通知单》,上诉人有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力。例如:交警的《违章停车通知单》就写明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的法律权力。因此上诉人有权力起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5月26日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发生,虽然没有补办批准手续,但是已对上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法律是讲事实的,是讲行为结果的。被上诉人的行为,给上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有因果关系。上诉人有权对强拆事实起诉权力和行政赔偿的权力。
高岭村有个历史故事:冯氏家族和程氏家族不和睦,冯氏强拆了程氏的祠堂,并种上已备好的豆苗。程氏告状到县衙,县令受贿后,到现场勘验,看到豆苗说这里没有祠堂,驳回诉状。程氏愤怒挖掉冯氏风水口,搬出了高岭村,现在只留下“程家坞”的地名。
上诉人的房顶被穿城管制服的人强制拆除,是在父老乡亲的众目睽睽下拆除的,瑶里镇政府微信新闻都已公布,有图有文字,被告代理人在12月15日庭审时也承认拆除,铁证如山。请求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心中赔偿判决书(2017)赣0203行赔出4号,申请法院勘验现场,请当事人和建筑工人也到现场,重新审理。让“拆程氏祠堂”的故事不会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重演。请求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明察,伸张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自然人在法律上也是平等的,共产党十九大再次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瑶里城管中队必须依法行政,毛泽东主席说:“犯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了错误又不改正。改正了错误就是好同志,改正得越迅速、越彻底,就越好”。
此致: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敬礼
上诉人:汪东升 2018-01-5
2018年1月31日新闻联播 最高法发布7例保护产权、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民告官”强拆获得最高法支持http://www.chinanews.com/sh/2018/01-30/8436694.shtml
http://v.ifeng.com/video_11509730.shtml
控诉人:姓名 汪东升 性别 男 ,农民工
住址 :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瑶里镇高岭村。电话13155771717
被控诉人名称: 景德镇市浮梁县城管大队瑶里中队
地址: 浮梁县瑶里镇政府办公楼。
被控诉人名称: 浮梁县瑶里镇城乡规划办公室
地址:浮梁县瑶里镇政府办公楼。
被控诉人:浮梁县瑶里镇党委,政府。
被控诉人:浮梁县城管大队。
哭诉请求:
1、撤销被控诉人浮梁县城管大队瑶里中队2017年5月15日 作出的浮瑶字〔2017〕02号《限期责令拆除(整改)违法(章)通知单》。
撤销被控诉人浮梁县城管大队瑶里中队 2017年5月15日 作出〔2017〕0001005号《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单》。
2、颁发申请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违反法定程序强拆,经济赔偿2万元,精神赔偿66元(民心顺,才国泰民安)
事实和理由:
被控诉人于2017年05月15日到申请人家楼顶强拆并作出的浮瑶字〔2017〕02号《限期责令拆除(整改)违法(章)通知单》和作出〔2017〕0001005号《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单》中获悉,该通知单适用法律范围,和执法主体存在异议,控诉人认为,被控诉人作出《通知单》和强拆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
5月26日下午,通知单下发才11天,瑶里镇抽调机关干部联合县城管大队、派出所30余人,由党政主要领导带队,对控诉人在建房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强拆。控诉母亲把本申请复议书征意稿送达一行人阅看。告知申请人的权益,指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通知单没有生效,强拆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在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不听取当事人父母的陈述和申辩;城管人员联合强拆。造成经济损失,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失,民心损失。
具体理由如下:
2、适用依据错误。
(1)通知单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条不符合申请人的农村拆老危房,在原址建新房情况。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建设住宅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2012年已提出原址建房申请书。至今没有收到乡村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60条(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请及时批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村人吴振华一同上交建房申请书都已批复)。2014年开工当天村镇领导都亲临现场。如果及时批复乡村规划许可证,告知高度标准,就不会造成误解和损失。高岭村建房农户都是建成后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的押金5000元还未退还。请相关部门核查未退和未全额退押金的情况,及时退还。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兑现群访承若。
(2)通知单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通知单》没有写详细依据、标准高度。也未见村规划图张贴公布。口头不能作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控诉人是土生土长的高岭村民,也向许多村民和有威望的为高岭村工作几十年的村干部咨询,都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高岭村规划。高岭村的规划没有走完法定程序,不具约束力。《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控诉人家拆危房重建,符合“一户一宅”和面积规定。4.5层高度参照邻居3.5层高度设计。农家盖房第1层层高4米,2和3层3.6米左右,3层共计11.2米。控诉人家每层2.8米,4层共计11.2米,高度相当。最后半层设计5尺多高,不碰头为宜再起飞檐马头墙。目前的焦点是最后半层。该不该封顶盖瓦。挖地基时,挖掘机工作两天,汽车运走大量碴土,为的就是降低宅基高度,最大程度支持政府工作。瑶里镇规划办同志讲层数,控诉人参照邻居高度产生分歧。 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国家法律规定农村盖房的具体高度。沿海农村可以奔小康住洋楼,华西村74层,328米高楼都可以。凭什么贫困农民靠打工的辛苦钱,盖洋楼就超高。难道贫困农村,没有奔小康的权益。‘宅改`是为了节约土地,没有说节约空间高度。
控诉人:汪东升
2017/5/26
政策依据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第13条“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产业。打造各类主题乡村旅游目的地和精品线路,发展富有乡村特色的民宿和养生养老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乡村旅游合作社,或与社会资本联办乡村旅游企业。发展有乡村特色的民宿、、、”。
到乡村游的一般是城市的中产阶级,很注重民宿的干净卫生。特别需要独立卫生间可随时洗澡。中老年喜欢组团游(互相照应) 购买力强。民宿最少要能接待50多座大客车旅行团,才能留得住游客。带动农民土特产消费,增加农民收人。如果农村满足不了住宿要求,旅行社就会和城市的宾馆合作,游客到农村走马观花,停留时间短。没有吃住购的消费。农民不能增加收入。
2014年汪东升与高岭广大村民共同注册了浮梁县玉岭云峰农家乐山庄合作社。带头发展农家乐旅游。因全村没有一家具备接待旅游团的能力。所以才拆自家老危房150平米,降低层高增加客房(三层并成四层),加上最后半层只有23间标房,建一个乡村特色民宿。由于投资大,风险大,工期长。幸苦打工省吃俭用,亲戚借银行贷。眼看最后2米就要封顶盖瓦。符合中央1号文件精神,却遭遇地方政府的”灭顶之灾“不让封顶。
全国农村″宅改政策″原则是一户一宅,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新建住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限制土地面积。没有限制层数和高度。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七)“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建设标准。从严控制农房建筑体量,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现在全面放开二孩,寿命增长,四世同堂已成常态。按省《意见》只能满足农业生产和自住。是没有多余房间经营民宿。高岭村人均农田少,只能解决温饱,靠外出打工增加收入。60后70后农民工年岁渐老退体。买不起大城市房子,又没有社保退体金。要逐步回老家。开办民宿旅游,属于特殊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鼓励乡村发展旅游服务业。省《意见》不应与中央文件有矛盾。不与《城乡规划法》18条22条相矛盾,需尊重农民意愿。省里管的太死(限地又限层,高度又无标准)。如果按省《意见》江西省永远贫穷落后,与沿海省市农村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偏远农村与工业发展无缘,好容易盼来旅游服务业脱贫奔小康。到家门口的生意都做不了,社会矛盾很大,不能违背市场规律。上位法优先下位法原则,请省出台《意见》部门合理解释。
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农村要创新管理方式,营造促进农村发展的环境。农村要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创新选举办法以保障选民的合法权利,鼓励思想开放、有志于为农村服务的人员参加选举。对农村出现的暴力、威胁等现象要严厉打击,营造积极开明的乡村文化”。5.26违反法定程序强拆时,政府工作人员与近70岁老母亲争夺电源线,老母亲差点触电身亡,铁锤敲击砖头砰、砰、砰的声音在山村回响,这每一锤仿佛砸在百姓的心里,党和政府的声誉也一锤一锤的砸落。电锯锯钢筋的滋滋声,仿佛是锯断经脉,锯断了党和群众的联系。砖墙倒塌轰隆隆声,仿佛天塌地陷,推到的是人民共和国的根基。即违法又违背党中央精神,实在不应该发生。
余江县宅改经验值得学习,全国宅改试点江西省余江县的自然村建立完善了村民事务理事会,选出了理事会成员。坚持“农民事农民办”,做到“制度由群众想出,操作让群众实施”。广大农民是这场“宅改”试点的第一主体,公平是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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